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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婚内因病失明,妻子要求离婚,郧西法院判了!

郧西城事 91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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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-09 09:07 来自郧西


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,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友善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“夫妻”不仅仅是一种称谓,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。夫妻一方患病,另一方是否有扶养义务呢?

基本案情

刘女士和李先生在分别结束第一段婚姻后,经人介绍认后相识、相恋,并结为夫妻。婚后两人相处和谐,感情和睦,两人为打造一个幸福的小家庭而共同努力打拼,并生育一子。

2022年,李先生因患糖尿病导致双目失明,失去了稳定的收入,病痛的折磨和生活上的不便,让李先生情绪不佳,意志消沉。

刘女士在忙于工作的同时,还要照顾失明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,渐渐感觉不堪重负,面对家庭的重担和丈夫的冷漠,刘女士心灰意冷,因与李先生协议离婚不成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巡回审理


郧西法院香口法庭承办法官在了解到刘女士和李先生的情况后,为了方便李先生参与诉讼,决定在其户籍地村委会开展巡回审理。
庭审中,虽然双方均认可婚初夫妻感情尚可,但遭遇家庭变故后,刘女士坚决要求离婚,李先生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。但在随后“背靠背”的调解中,被告李某向承办法官吐露了心声:“法官,其实我要求她给我经济补偿,是因为我不想离婚。”
因为李先生生病生活难以自理,失去经济来源,刘女士要独自撑起一个家,虽然生活压力变大,两人因此产生矛盾,但刘女士应履行夫妻扶养义务。此外,刘女士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加上李先生的“口是心非”,也证明了双方仍有感情基础,有和好的可能。

本案中,原、被告自愿登记结婚,领取结婚证,婚姻存续已近14年,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,考虑到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,对刘女士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。


法官说法

夫妻之间相互扶助,不仅是道德要求,也受法律约束。夫妻一方身患疾病,需要另一方的照顾,另一方当履行扶养义务,给予其必要的扶助,受照顾的一方也要体谅对方扛起家庭大部分重担的不易,要多体贴关爱、友善相待。

夫妻本是一个命运共同体,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、相互扶持,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,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尽的相互扶养义务,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“友善”的体现。

法条链接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
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:“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需要扶养的一方,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。




来源/郧西县人民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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