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场未领证的婚礼,一个无辜的孩子,一笔拖欠六年的抚养费。当“彩礼”对上“抚养费”,当“怀疑”遇上“亲子鉴定”,法律如何在成人的纷争中,守护那个最脆弱的小生命?
基本案情
2017年,张三(化名)与小芳(化名)相识相恋。2018年6月,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,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。然而,甜蜜并未持续太久。2019年3月,两人因矛盾分居。同年6月,小花(化名)出生——此时距二人分开尚不足4个月,小芳成为单亲妈妈。
此后的六年里,所有养育重担均由小芳一人扛起,张三未曾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。
随着经济压力日益沉重,小芳要求张三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。张三满腹“委屈”:“两人未领证,不算真夫妻”;对于小花是否系自己亲生,他也始终心存疑虑。此外,他称曾支付给小方8万元彩礼及近4万元其他款项,“如果孩子真是我的,这些钱也该抵扣抚养费吧?”

一边是母女俩捉襟见肘的日常,一边是男方对亲子关系的质疑和彩礼抵扣的诉求,双方各执一词,矛盾尖锐。
2025年3月,小芳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张三与小花之间的亲子关系,并在诉讼中申请进行亲子鉴定。经当事人协商同意,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,但张三未按通知时间到场配合。法院经审理,依法判决确认小花与张三存在亲子关系。张三未上诉,判决生效。
亲子关系尘埃落定,可张三依旧拒绝支付抚养费,坚持“彩礼抵扣”的说辞。无奈之下,抚养费纠纷继续诉至华容区人民法院。
法院审理

庭审中,张三依旧坚持自己的观点:即便孩子是亲生的,自己此前给付的彩礼、转账,已经付出巨额钱款,应当全部折抵这六年的抚养费。
华容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彩礼返还纠纷与本案的抚养费争议分属不同法律关系,诉讼主体亦非完全一致,不宜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。若张三主张彩礼应予返还,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一千零七十一条,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,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。一审法院判决:张三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,至小花年满十八周岁止,并一次性补付拖欠的六年抚养费72000元。
张三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
没领证,不代表没责任
婚礼不等于婚姻,但血缘等于责任。只要是亲生父母,就必须依法抚养未成年子女,未婚、分手、分居,都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。
彩礼归彩礼,养娃归养娃,一码归一码
成年人之间的财产纠纷、情感矛盾,不能转嫁、抵扣、牺牲孩子的生存权益。用彩礼抵抚养费,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
拒绝亲子鉴定,将直接承担败诉后果
司法不会纵容无端猜疑和恶意拖延。无正当理由拒做亲子鉴定,法院可直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,拖延只会加重自身法律责任与经济负担。
每个孩子,都不该为成人的选择买单
感情可以结束,责任不能退场。婚姻自由、恋爱自愿,但生养孩子,终身有责。别让年幼的孩子,成为成年人赌气、推诿、计较的牺牲品。
来源:鄂州市司法局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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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编辑:老帅
小编:豆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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