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生前既立有遗嘱
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
且均依法公证
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
这两份文件内容却相互矛盾
老人的遗产究竟该归谁?
近日,郧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
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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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生前留下两份不同“遗嘱”
孙女、继子对簿公堂
1997年,郧阳区居民张爷爷与妻子黄奶奶共同购置一套商品房。而后,黄奶奶和儿子张先生(小丽的父亲)先后因病去世。2007年12月,张爷爷独自一人到公证处立下遗嘱,明确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由孙女小丽继承。
黄奶奶去世后,张爷爷与李奶奶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,李奶奶之子赵先生随二人共同生活。2009年,张爷爷遭遇重大交通事故受伤,日常生活一度陷入困境。
2010年5月,张爷爷与赵先生夫妇签订《遗赠扶养协议》并办理公证——约定由赵先生夫妇承担张爷爷生前衣食住行、医疗救治及去世后安葬等全部义务;张爷爷去世后,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,以及此前黄奶奶的份额,全部归赵先生夫妇所有。
协议签订后,赵先生夫妇依约悉心照料张爷爷的日常生活,承担全部医疗开支。在张爷爷去世后,他们也妥善办理了丧葬事宜,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。
办完老人的丧事,赵先生一家决定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不料,张爷爷孙女小丽以"爷爷早有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自己、老人车祸后神志不清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存在瑕疵"为由不配合过户。双方争执不下,赵先生夫妇遂诉至法院。
法院认定协议有效
协议优先于遗嘱
两份文书均为公证,却指向完全不同的继承人——一边是早年立下的遗嘱,一边是晚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。法律该如何裁量呢?
庭审中,双方各执一词。小丽主张应当按照在先的公证遗嘱继承房屋相应份额,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。赵先生夫妇则提交公证书、照料记录、医疗票据、丧葬凭证等证据,证明协议合法有效,且已全面履行扶养义务。
法院审理查明,《遗赠扶养协议》是张爷爷的真实意思表示,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,形式要件完备,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应属合法有效。赵先生夫妇已实际承担张爷爷生活照料、医疗支出、死后安葬的全部义务,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。
法院认为,虽然张爷爷此前订立过公证遗嘱,但后续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与该遗嘱相互抵触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5条明确规定: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,同时又立有遗嘱的,继承开始后,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,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;如果有抵触,按协议处理,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。(上述裁判精神在《民法典》实施后亦为通行规则)
结合案涉房屋的产权来源及亲属代位继承关系,法院最终依法判决:小丽享有案涉房屋相应的代位继承份额,由赵先生夫妇向小丽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。日前,小丽、李奶奶已配合赵先生夫妇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。判决后,双方未上诉,案件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三阶效力协议为先
法官介绍,我国遗产继承的效力层级为: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,遗嘱次之,法定继承再次。
遗赠扶养协议,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订立的协议,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,享有受遗赠的权利,属于双务、有偿合同,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生效。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,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遗产一般无需支付对价。
被继承人生前既立下遗嘱,又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,如果两份文书内容不相抵触,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;一旦内容发生冲突,应当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,与之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。
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,对扶养人而言,最终实现受遗赠权利,必须切实、完整履行对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义务,同时注意留存日常照料、医疗支出、丧葬办理等相关证据,方能在纠纷中站稳脚跟。
对老年人而言,若先后订立多份处分遗产的文书,后订立的文书可以变更、撤销先前的遗嘱。法律优先尊重被继承人晚年的真实意愿,而遗赠扶养协议因兼具养老保障与遗产处分的双重属性,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。
来源:十堰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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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编辑:老帅
小编:豆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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